市場監管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2025年)》的通知
國市監檢測規〔20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生態環境廳:
為全面提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技術評審工作,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制定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2025年)》(以下簡稱《補充要求(2025年)》),現予發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請生態環境監測領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機構應滿足《補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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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取得生態環境監測領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機構,在原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可繼續開展相關檢驗檢測活動;申請擴項、變更時,擴項、變更部分應滿足《補充要求(2025年)》的相應規定;原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申請復查換證時應滿足《補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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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2025年)
市場監管總局 ? ? ? ? ?生態環境部
?2025年12月16日 ? ?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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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補充要求是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基礎上,針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時應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一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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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補充要求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技術手段,針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輻射等要素開展生態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的監測(檢測)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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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補充要求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生態環境監測人員(以下簡稱監測人員)是指與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相關的技術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采樣人員、樣品管理人員、分析人員(包括現場測試和實驗室分析)、報告編制人員、報告審核人員和授權簽字人等各類人員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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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監測機構及其監測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生態環境監測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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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監測機構應建立防范和懲治弄虛作假行為的制度和措施,確保其出具的監測數據準確、客觀、真實、可追溯。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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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監測機構應保證人員數量及其專業技術背景、工作經歷、監測能力等與所開展的監測活動相匹配,并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一)監測人員不少于20人,僅從事噪聲、振動、電磁輻射、電離輻射、油氣回收監測類別的監測機構,監測人員不少于10人;
(二)監測人員應具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背景大專及以上學歷,如學歷或專業不滿足要求,應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5年以上經歷,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見附錄1;
(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人員數量應不少于監測人員總數的25%;
(四)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和質量負責人應依法與監測機構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
(五)監測人員在本機構從業3個月及以上,方可獨立從事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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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監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掌握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具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背景,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 8 年以上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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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監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掌握較豐富的授權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并且具有與授權簽字范圍相適應的相關專業背景,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與授權范圍相適應的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 6 年以上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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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監測機構質量負責人應了解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熟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質量管理要求,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或質量管理相關工作 6 年以上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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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監測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與所處崗位相適應的生態環境保護基礎知識、法律法規、評價標準、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質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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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擔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前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和能力確認,能力確認方式應包括基本理論與現場操作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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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監測機構應按照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測試或采樣的場所環境提出相應的控制要求并記錄,包括但不限于電力供應、安全防護設施、場地條件和環境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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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機構應具有獨立的樣品存貯、制備、前處理與儀器分析測試空間,分區合理,并明示其具體功能,避免環境或交叉污染對監測結果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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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機構應根據需要配備安全防護裝備或設施,并定期檢查其有效性。現場測試或采樣場所應有安全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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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機構應對工作場所具有完全的使用權,并能提供證明文件。如租用、借用場地,租用、借用期限應不少于本次申請的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且不少于1年),如本次申請的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長于3年的,租用、借用期限應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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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監測機構應配齊包括現場測試和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制備和前處理、實驗室分析及數據處理等監測工作各環節所需的儀器設備。現場測試和采樣儀器設備在數量配備方面需滿足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布點和同步測試及采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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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監測專用儀器設備應符合生態環境監測國家標準和規范,具備防范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相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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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明確現場測試和采樣設備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確保其正常規范使用與維護保養,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現場測試設備在使用前后,應按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關鍵性能指標進行核查并記錄,以確認設備狀態能夠滿足監測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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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機構應當配備具有獨立支配使用權、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設備和設施。如監測機構使用租用、借用設備設施申請資質,租用、借用期限應不少于本次申請的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且不少于 1 年),且應保證設備設施租用、借用期間產生的電子數據能按照生態環境監測檔案管理要求完整保存和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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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監測機構應建立與所開展的監測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覆蓋監測機構全部場所進行的監測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點位布設、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流轉、樣品制備和前處理、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記錄、報告編制和檔案管理等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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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監測機構可采取紙質或電子介質的方式對文件進行有效控制。采用電子介質方式時,電子文件管理應納入管理體系,電子文件亦需明確授權、發布、標識、加密、修改、變更、廢止、備份和歸檔等要求。與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相關的外來文件,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排放或控制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監測標準(包括修改單)等,均應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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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監測機構應及時記錄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保存、樣品流轉、樣品制備和前處理、分析測試、結果計算等監測全過程的技術活動,保證記錄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規范性,能夠再現監測全過程。所有對記錄的更改(包括電子記錄)實現全程留痕。監測活動中由儀器設備直接采集和輸出的數據、譜圖和操作日志等,應優先以不可更改的電子記錄的形式完整保存,保證可追溯和可讀取。當輸出數據打印在熱敏紙或光敏紙等保存時間較短的介質上時,應同時保存記錄的復印件或掃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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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監測機構應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選擇能夠滿足生態環境監測工作需求的監測方法,對于方法驗證應做到:
(一)初次使用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驗證。應對方法涉及的人員培訓和技術能力、設施和環境條件、采樣及分析儀器設備、試劑材料、標準物質、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標(如校準曲線、檢出限、測定下限、正確度、精密度)等內容進行驗證,并根據標準的適用范圍,選取不少于一種實際樣品進行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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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法驗證過程及結果應形成報告,并附驗證全過程的原始記錄,保證方法驗證過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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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監測機構應使用信息管理系統,對監測過程中的數據和信息進行管理,包括從合同/委托書簽訂、方案制定、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保存、樣品流轉、樣品制備和前處理、分析測試、結果計算、報告編制、數據審核到報告簽發等監測業務流程。使用時應采用系統直接采集數據的方式,當無法直接采集時,應實現系統對這類記錄的追溯,并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對系統的任何修改和調整在實施前應得到確認和批準,并保留相應記錄。信息管理系統操作手冊及系統生成的電子表格均應受控管理。當系統由外部機構進行管理和維護時,應對其進行監督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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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開展現場測試或采樣時,應根據任務要求,制定監測方案或采樣計劃,明確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頻次、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要求等內容。應使用具備定位、授時等功能的儀器設備或手持式終端記錄點位和時間,保證現場測試或采樣過程客觀、真實和可追溯。現場測試和采樣操作過程,至少有2名監測人員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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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應根據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劑、冷藏、避光、防震等保護措施,必要時采取封志措施,保證樣品在保存和運輸等過程中性狀穩定,避免沾污、損壞或丟失。樣品應分區存放,并有明顯標識,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應對樣品保存和流轉過程中的環境條件予以監控并記錄。實驗室接收樣品時,應對樣品的時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條件進行檢查和記錄,對不符合要求的樣品可以拒收,或明確告知客戶有關樣品偏離情況,并在報告中注明。樣品在制備、前處理和分析過程中應當保持樣品標識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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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監測機構的質量控制活動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全過程,所采取的質量控制措施應滿足相關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應根據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或基于對質控數據的統計分析制定各項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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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生態環境監測報告除應滿足《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要求外,還應包含監測所使用的主要儀器設備名稱、型號、編號、是否租用、借用等信息。必要時,還應包含采樣點位布設的信息。當在生態環境監測報告中給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范的聲明時,報告審核人員和授權簽字人應充分了解相關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排放/控制標準的適用范圍,并具備對監測結果進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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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生態環境監測檔案的歸檔方式和保管期限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及生態環境監測行業技術文件的規定。監測任務合同(委托書/任務單)、監測方案、合同評審、分包、監測全過程的原始記錄和審核記錄等應與監測報告一并歸檔。在保證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電子介質存儲的報告和記錄代替紙質文本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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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監測機構申請水(含大氣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土壤和水系沉積物、固體廢物、海水、海洋沉積物、生物、生物體殘留、噪聲、振動、電磁輻射、電離輻射、油氣回收等十三個監測類別中任意一個類別檢驗檢測資質時,應具備附錄 2 中該監測類別規定的全部基礎檢驗檢測項目的檢驗檢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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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本補充要求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 12 月 11 日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245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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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
2.生態環境監測類別基礎檢驗檢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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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
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
環境、化學、化工、生物、材料、藥學、檢驗與檢疫、農學、物理、生態、大氣科學、氣象、海洋、核工程、地理、地質、資源、自然保護、水利、林學、食品、機械、自動化、儀器等理工類相關專業及其他生態環境部認可的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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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
生態環境監測類別基礎檢驗檢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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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監測類別 |
基礎檢驗檢測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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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含大氣降水) 和廢水 |
水溫、pH 值、色度、懸浮物、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氟化物、氨氮、總磷、總氮、六價鉻、氰化物、揮發酚、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硫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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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環境空氣和廢氣 |
環境空氣中的總懸浮顆粒物,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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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壤和水系沉積物 |
pH 值、鎘、汞、砷、鉛、鉻、銅、鎳、鋅、鉻 (六價)、干物質和水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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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固體廢物 |
腐蝕性、六價鉻、汞、鉛、鎘、鉻、銅、鋅、鎳、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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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水 |
水溫、pH 值、鹽度、水色、懸浮物、溶解氧、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活性磷酸鹽、六價鉻、氰化物、硫化物、揮發酚、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氨、亞硝酸鹽、硝酸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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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洋沉積物 |
汞、鎘、鉛、鋅、銅、鉻、砷、油類、硫化物、有機碳、含水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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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物 |
糞大腸菌群、總大腸菌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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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物體殘留 |
汞、鎘、鉛、鋅、銅、鉻、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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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噪聲 |
廠界環境噪聲、社會生活環境噪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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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振動 |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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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電磁輻射 |
射頻電磁場、工頻電場?/ 工頻磁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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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電離輻射 |
“總 α 放射性、總 β 放射性” 或 “X-γ 輻射劑量率,α、β 表面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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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油氣回收 |
液阻、密閉性、氣液比、油氣排放濃度?(非甲烷總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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